Q&A

Q1:何謂產學合作?

A:產學合作係指本校與政府機關、事業機關、民間團體、學術研究機構等(以下簡稱合作機構)合作辦理下列事項之ㄧ者,如:
一、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事項:包括專題研究、物質交換、檢測檢驗、技術服務、諮詢顧問、專利申請、技術移轉、創新育成等。
二、各類教育、培訓、研習、研討、實習或訓練等相關合作事項。
三、其他有關本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。
產學合作計畫案認列標準,應依教育部大學校院校務資料庫定義為限。

Q2:產學合作案承接方式有哪些?

A:一、本校教師自行向合作機構接洽或依投標規定得標後申請承接。
二、合作機構基於該機構之需要,可先行與本校各相關單位或教師接洽,由該執行單位或教師申請承接。
三、合作機構致函本校,由產學暨推廣處按來文性質轉請各相關單位,視實際人力、專業領域、設備、時間、費用等因素綜合考量,決定是否接受委託。
四、透過本平台智慧媒合,讓合作機構搜尋到符合需求之相關專長領域教師,寄出產學合作意願信件。若教師有興趣,即可回覆合作機構產學意願,進一步洽談產學合作可行性。

Q3:如何簽訂產學合作契約書?應明訂哪些事項?

A:合作機構與教師達成產學合作意願,即可簽訂產學合作契約書,訂定合作內容。契約書應明訂事項建議:
一、合作計畫名稱、內容、時程及交付項目。
二、計畫經費及付款方式。
三、智慧財產權歸屬。
四、合作機構若須使用本校或其所屬單位之名稱、標章者,應明訂其授權方式、使用方法及範圍。
五、相關人員如有利益衝突事項或有利益衝突之虞,應予迴避。
六、參與計畫之人員應負保密義務及保管計畫有關之文件、檔案或紀錄,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參與或協助計畫之進行。

Q4:產學合作契約書有無固定格式?

A:合作機構可以使用自己的契約書,也可以使用本平台提供的範本。契約內容由本校教師與合作機構共同約定執行。

Q5:執行產學合作計畫案是否應編列學校行政管理費? 需要編列多少?

A:本校各產學合作計畫均應編列計畫經費百分之十以上之行政管理費,作為辦理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業務、學校學術研究及教學發展之相關支出所需之相關費用。